2005年8月8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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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被错误羁押 获赔十万余元
李海

  甘肃省陇恒公司业务处承包人宋小森被兰州市检察院先后错误羁押1677天。甘肃省高级法院经过审查已作出赔偿决定书,决定由兰州市检察院赔偿宋小森人身自由赔偿金10万余元。
  宋小森先后与兰州铁路设计院、甘肃省建材公司等12家单位进行沥青、钢材的交易活动。1993年2月,宋为了优先、便宜购得钢材,向甘肃省物资局兰州物资供应站副主任李爱民(因受贿罪已被判刑)送了现金15000元及金戒指4枚。在与12家单位的交易中,宋小森有收取货款挪用给他人供货等情况。为此,1993年11月3日,宋小森因涉嫌诈骗罪被检察机关逮捕,1997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。2001年12月3日,他又因诈骗、行贿罪被拘留,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。
  2003年3月19日,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认为依照刑法规定,行贿罪的行为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条件,而宋小森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购买到钢材,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,因此,他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,宋小森被宣判无罪。(李海)